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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应如何给予政务处分?
  违反政务处分法相关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为  图表  行为解析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因履行职责而掌握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特征为:  (1)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泄露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并且造成了不良后果或影响;  (2)违反保守工作秘密的有关规定,泄露了本人履行职责而知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了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或者过失。  相关法规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修正)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2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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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违规领取劳务费违纪行为的四种主要表现情形
  ◎违规领取劳务费违纪行为的主要表现情形   一是未实际从事劳务,以“劳务费”名义滥发津补贴。有的单位以普发“劳务费”名义滥发津补贴,挥霍财政资金。我们认为,违规发放津补贴与依规发放劳务费行为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所区别:首先是发放目的不同。前者是违规增加职工收入,破坏收入分配制度;后者是依法获得的劳务报酬。其次是发放对象不同。前者一般针对全体职工;后者是评审专家等特定群体。再次是资金来源和发放标准不同。前者有的来源于财政资金,有的来源于“小金库”,且自定发放标准;后者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有明确的发放标准。最后是表现形式不同。前者巧立名目,如以虚开办公费用等形式入账,有的甚至不入账;后者均以评审、咨询等劳务费合规形式列支。 二是在本单位实际从事劳务并违规领取劳务费。党员干部在本单位从事评审等劳务,因其本职工作包含了相关劳务,不应另行领取劳务费。此外,对未实际从事劳务工作,仅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等小范围以“劳务费”名义发放资金,涉嫌私分国有资产。 三是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从事劳务并领取劳务费。如次数较多、数额较大,本质上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可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此外,对虽从事一定的劳务,但实际上以“劳务费”掩盖以权谋私本质的,如以收取“劳务费”名义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涉嫌受贿。四是在未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向他人收取“劳务费”。在未提供劳务情况下,向多名管理服务对象收取“劳务费”,属于乱摊派、乱收费行为,涉嫌违反群众纪律。如向个别管理服务对象收取“劳务费”,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可认定为收受礼金。此外,明知管理服务对象有请托事项仍以收受“劳务费”名义收受财物,或者索要“劳务费”,且数额较大的,涉嫌受贿犯罪。  ◎准确把握违规情形 发放劳务费是否合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一是是否经过批准。二是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务。三是提供的劳务是否系本职工作。四是是否可能影响党员干部的廉洁性即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勤政性即是否影响本职工作。五是发放和领取行为是否有明确政策依据,发放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者行业标准。发放单位或领取对象应提供合规性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政策核实。 根据上述标准,对发放和领取劳务费行为可区分以下情形予以把握:一是可以发放和领取劳务费的情形。党员干部经批准参加评估、论证、咨询、验收等劳务活动,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廉洁性和廉政性情况下,可按相关规定领取劳务费。二是不得发放和领取劳务费的情形。主要包括以发放、领取劳务费之名,行违纪违法活动之实的行为。实践中,党员干部参加下列劳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报酬费用:参加本单位组织、管理的劳务活动;委托外单位人员完成的项目,委托单位人员参加该项目的劳务活动;具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加各类劳务活动。三是不宜发放和领取劳务费的情形。包括从事实际劳务,虽没有禁止性规定不能发放和领取,但发放和领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如党员干部虽付出实际劳务,因劳务费发放依据和标准不够明确,且发放的数额较大或者从事的劳务次数较多,有损党员干部廉政勤政形象,则不宜领取。同时,劳务费问题涉及资产管理、薪酬分配等规定,政策性较强,必要时可征求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意见,确保定性精准。
2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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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轨道集团纪委举报电话
和举报邮箱等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石家庄市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项目“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石办字[2022]6号)文件精神,畅通纪检信访举报渠道,加强监督执纪问责,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杜绝违法转包分包,严格人才招录选拔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持续推进轨道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和廉洁奉公的企业氛围。现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督举报渠道   (一)举报电话:0311-66520816 66520846   (二)举报邮箱:sjzmetrojiwei@163.com   (三)来信、来访地址:石家庄市秦岭大街116号(轨道交通线网指挥中心)1906纪检监察办公室,邮编050000   截止2022年7月13日,轨道集团对外公布的其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来信来访地址相应废止。   二、举报受理范围   (一)对轨道集团以及子(分)公司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轨道集团以及子(分)公司干部职工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对党纪处分、政纪处分以及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被调查人对轨道集团纪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轨道集团纪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举报真实性负责   (一)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二)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轨道集团纪委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提倡实名举报,建议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轨道集团纪委对举报人的相关资料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中共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年7月13日
2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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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集团召开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
  7月7日,轨道集团组织召开了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会议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狄政通同志主持,交投集团副总经理、轨道集团董事长周伟,轨道集团总经理付朝立等班子成员,轨道集团、运营分公司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参加了会议。会议观看了专题片《零容忍——以坚如磐石的决心打赢“三场硬仗”》,与会领导结合轨道集团工作实际分别发表了讲话。  付朝立指出,专题片中的违纪违法案件,既是活教材,也是清醒剂,轨道集团的各位领导干部在履行自己岗位职责的同时,一是谨慎用权,不能以权谋私。从招投标到设计、施工、运营每个环节,决不能有推荐施工材料、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况发生。二是领导干部要做到不与管理服务对象有利益往来。要算好经济帐、政治帐、亲情帐,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干事。三是要继续完善现有规章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工程变更等相关制度,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分级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二期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四是在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做好本职工作,干出亮点,不出廉政问题,努力做到让交投集团满意,让市委市政府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周伟强调,要以案为鉴、深刻反思,切实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认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性、艰巨性。党员干部要提高思想觉悟,认清形势,摆正位置,保持头脑清醒,从管好自我做起,规避被“围猎”,把自己打造成为廉洁自律的典型,严禁招投标项目“说情打招呼”等行为的发生。二是规范职权使用范围,不干预插手乙方事务。领导干部要做到公大于私,严禁以权谋私,不能辜负党和组织赋予的使命。在二期工程建设工作中,工程审批、变更、结算等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同时严抓过程管理,不能出现管理漏洞。三是领导干部要互相监督,互相提醒,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廉洁奉公的企业氛围。四是集团纪委要做好举报信箱的公开工作。打开言路,畅通举报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将问题解决于萌芽阶段,挽救游走在问题边缘的同志,保证对干部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事业负责。五是要“以感恩之心对待生活,以敬畏之心对待工作”,推动轨道集团高质量发展,为开创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尽一份责任,出一份力量。
2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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