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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观潮丨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强调,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加强纪律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要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以严明纪律护航党的事业行稳致远。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鲜明主题,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同时也要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纪律松弛风险依然存在。从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例看,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以致发生问题而不自知,更有甚者明知故犯、知纪违纪。大量案例表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触犯纪律立即处置,才能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行为恶化为违法犯罪。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推动纪律教育走深走实、确保纪律教育入脑入心,在全党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浓厚氛围。  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重点,推动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纪律规矩,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我们党历来强调要培养“自觉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养成纪律自觉,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要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领会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注重从思想上固本培元。做好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研究阐释工作,把为什么修订、改了哪些地方、修订背后的深意等说清楚、讲明白,通过党员教育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使党员干部进一步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全面准确了解党的纪律规矩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学习条例为契机,引导党员干部一体学习、贯通把握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把纪法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性教育相结合,推动纪律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性教育是党员教育管理的两种形态,二者紧密结合有助于使教育“实效”变为“长效”。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同时要把纪律教育与“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结合起来,融入日常、做在经常,切实将纪律教育与党性教育、廉洁教育贯通起来,让党员干部在潜移默化中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要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既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又加强对反面案例的警示剖析,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创新方式方法,提高纪律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纪律教育要取得实效,不能搞“大呼隆”“一锅煮”,而要坚持分层分类、因人施策,实现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的转变。要抓住“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做到纪法轮训全覆盖,督促领导干部在遵守和执行纪律上走在前、作表率。要结合年轻干部特点,聚焦年轻干部职业成长全周期、全流程精准化提供教育内容,引导其扣好廉洁从政“第一粒扣子”。要紧盯“重要节点”,抓住入党、新入职、新提任、节假日前后等重要时间节点做实纪律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提醒力度,督促其时刻绷紧纪律之弦。    纪律教育不是一时一事的要求,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带头学习、贯彻、遵守纪律处分条例。要将纪律教育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和政治生态考核范围,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认真整改,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工作不力、流于形式的严肃处理,切实把纪律教育实起来、严起来,推动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2024.03
29
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
  为严格规范、依纪依法办理党员、公职人员醉驾案件,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初步研究意见,供工作中参考。  一是因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是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处分。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2种情形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已综合考虑驾驶动机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故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时不宜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  三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按照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具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同时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相应情形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具有上述情形,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立案核实并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的主观动机、态度认识等因素,按照醉驾行为发生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除对其醉驾行为按照规定处理外,如果查实同时存在违规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的,应当合并处理。
2024.03
11
李希在河北调研时强调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
切实抓好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1日至3日到河北调研。他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的精气神,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落到实处,纵深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李希来到雄安新区规划展示中心、悦容公园、雄安科创中心、白洋淀生态清淤四期工程、雄安城际站调度指挥中心、容西片区综合管廊中心等地,考察雄安新区整体规划和建设情况,深刻感悟习近平总书记对“千年大计、国家大事”的战略擘画。他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加强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深入推进“廉洁雄安”建设,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提供坚强保障。在正定县正定古城、塔元庄村、斜角头村,李希同干部群众深入交流,回顾习近平总书记带领正定人民推进改革发展的奋斗历程,深刻感悟习近平总书记“把百姓的事放在心里”的人民情怀,要求坚决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在调研中,李希指出,春节就要到了,要做好节日期间正风肃纪工作,对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作风顽疾露头就打,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调研期间,李希主持召开部分省市县纪委书记座谈会。  他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是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的“纲”和“魂”。纪检监察机关要怀着深厚感情、坚定信仰、强烈使命深学细悟,不断深化对党的自我革命的规律性认识,把这一重要思想领会深、把握准。要立足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使命任务,准确把握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九个以”的实践要求,按照三次全会工作部署,逐条逐项抓好落实。要保持永远在路上的战略定力,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要巩固拓展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成果,认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筑牢政治忠诚,提高履职能力,强化管理监督,锻造纪检监察铁军,更好担当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大责任。
2024.02
12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在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一、如适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  二、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  三、如需引用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先处后移、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应引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  四、对于跨越新修订条例施行日期的违纪行为,在具体适用条例时,应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对2024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条例。二是对2024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条例处理。三是对开始于2024年1月1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当适用新修订条例。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纪法衔接条款系实体性条款,应适用上述原则。
2024.01
10
评论丨以廉洁家风涵养清风正气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要求,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树立良好家教家风,营造和弘扬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构建清廉社会生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薪火相传、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把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到了新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风端正,子女才能健康成长,社会才能健康发展”,明确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清白做人、勤俭齐家、干净做事、廉洁从政,管好自己和家人,涵养新时代共产党人的良好家风”,谆谆告诫“要管好家人亲属、管好身边人身边事,树立良好家风,过好亲情关,教育家人严守党纪国法,坚决防止和反对‘裙带腐败’、‘衙内腐败’”……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问题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党性问题、纪律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严格约束自己,严格教育管理家人,做到廉洁自律、廉洁齐家。  深刻认识家风与作风的关系,以良好家风助推党风政风社风民风清正清朗、向上向善。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连着党风、政风、社风,彼此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群众看领导干部,往往要看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往往从这里来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廉洁奉公,进而从这里来看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其家风不仅关系个人之进退、一家之荣辱,而且对整个党风政风社风民风都有着极强的示范效应。这就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把家风建设作为人生必修课,深刻认识什么是对家人真正的爱,正确处理好公与私、严与爱的关系,从严要求和管好配偶子女,管好身边人,把修身、齐家落到实处,时时、事事、处处带头抓好家风,作家风建设的表率。  从家风败坏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戒尺高悬、警钟长鸣、引以为戒。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例看,家风败坏往往是党员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有的将配偶、子女当作“挡箭牌”,以其名义经商办企业逃避追责,或躲在幕后大肆敛财;有的纵容、默许配偶、子女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事项,索取收受巨额财物,上演“家族式腐败”;还有的公私颠倒,利用职务职权便利大搞“裙带关系”“近亲繁殖”,破坏政治生态……党员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如果把公权力变成为亲友牟利的工具,对家人娇惯纵容,凭借特权优先获取资源,只会让家人子女走上歧路。清廉传家惠久远,家风不正遗祸患。只有严格要求亲属子女,过好亲情关,教育他们树立遵纪守法、艰苦朴素、自食其力的良好观念,明白见利忘义、贪赃枉法都是不道德的事情,才能真正立政德、严管教、正家风,在正确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从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方针方略,深刻认识家风建设特殊功能,筑牢拒腐防变家庭防线。加强家风建设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终身课题,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强化日常监督,坚决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家风不正等问题,持续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家风教育。通过丰富家风建设内容、讲好家风故事等方式,不断提高家风建设的实效性,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以廉洁家风涵养清风正气。
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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