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关键字
请输入关键字
党建工作
party construction
党建园地
清廉驿站
忠厚传家 名列青史
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忠实厚道是为人处世的一种传统美德。南朝时期,浙江会稽乡村有一对农耕父子郭世道、郭原平,他们虽是普通农民,却因忠厚传家,不仅在《宋书》中被单独立传,而且又在《南史》中被单独立传,这对农耕父子的故事在当地被人们广为传颂,有首诗赞叹说:“忍向父母墓,前头裸袒耕。农时每束带,犹自泣原平。”据《宋书》《南史》记载,会稽郡永兴县人郭世道,出生时便失去了母亲,父亲续弦后,郭世道侍奉父亲和继母十分孝顺。十四岁时,郭世道的父亲又去世了,他服丧格外守礼。由于家境贫苦,没有产业,郭世道靠外出帮工来赡养继母。继母去世后,他亲自负土筑坟。亲戚们共同凑些钱物帮他办完了丧事。他只有更加勤快地出去帮工,加倍偿还亲戚们先前所赠的钱物。他那忠厚的风范,在乡里广泛流传,邻村的大人和小孩没有一个人对他直呼其名。郭世道曾经与人合伙到山阴买卖货物,多收了一千钱,当下没有察觉,分手以后才省悟过来。他请求同伴将钱还给本主,同伴却大笑不答,郭世道便从自己的囊中拿出一千钱送还本主,对方惊叹他的品行,拿出一半来酬谢,他推辞不受,转身便走。元嘉四年(427),朝廷派使者访贤,散骑常侍袁愉将郭世道的淳德厚行上奏朝廷,宋文帝深为嘉许,诏令旌表,免除他的赋税和劳役,把他居住的村庄独枫里改名为孝行里。郭世道的儿子郭原平,秉承了父亲的忠厚禀性。他会做木工,靠给人做工供养双亲。雇主招待他吃饭,他想到家中贫穷,父母不曾吃荤菜,自己只吃咸菜下饭。有时家里没饭吃,他就整天空腹干活,和家里人一同挨饿;等到傍晚收工,得了工钱回家,便在村里买米,然后烧火做饭。父亲得了重病整整一年,郭原平昼夜服侍,衣不解带,从寒冬到酷暑,没有好好睡过觉。郭原平每次去市集上卖东西,要价只是市价的一半,时间长了,城里人都认识他,知道他忠厚老实,于是加还本价给他,彼此相让。郭原平住的房屋有些潮湿,他绕着宅基挖了水沟,用以疏通淤水,还在房子旁边种了一些竹子。春季夜里有人来偷挖竹笋,偶尔被他遇见了,挖笋人逃跑时掉进了水沟。郭原平认为自己不能广施善行,而使挖笋人摔跤,于是在水沟上搭了一座小桥,让挖笋人来往方便,又采了竹笋放在篱笆外面。众人感到惭愧,再也没有人来挖笋了。郭原平还以种瓜为业。有一年发生大旱灾,他常用的一条运瓜的水道不能通船,县令刘僧秀怜惜他贫穷年老,提议放其他沟渠里的水到这条水道中。他谢绝说:“天下大旱,百姓们都很困难,怎么能减少灌溉稻田的水,用来通行运瓜的船呢?”于是他步行改走别的道路去钱塘卖瓜。平时郭原平每次行船来钱塘,看见别人的船被堵在水坝下还没有牵引过去,就迅速操桨过去帮助。若是自己的船通过了水坝,后面的人还没赶上来,他就停船等待,他这样做已成了习惯。太守蔡兴宗要把自己的米馈赠给他,他坚辞不受。有人问他:“府君嘉奖你淳厚的德行,怜悯你年老贫穷,所以才有赡养之赠,为什么要苦苦推辞呢?”郭原平回答说:“府君如果因我的孝义而给以赏赐,则不止我一个人做得好,所以不能随便接受这种赏赐;如果因我贫老而馈赠,则八九十岁的老人很多,家家都很贫困,并非只是我一个罢了。”忠厚,作为人生之美德,自古以来一直为人们所崇尚。老子在《道德经》中说:“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处其实,不居其华。”一个人忠厚不忠厚,主要表现在做人忠诚不忠诚、做事踏实不踏实。郭世道、郭原平父子两代务农,勤勉劳作,“与肩挑贸易,毋占便宜;见贫苦亲邻,当加温恤。”在朴实无华的言行中体现了普通劳动者高尚的做人品行,其忠厚传家具有独特的示范作用。《宋书》《南史》分别为郭世道、郭原平单独立传,让平凡之人名垂青史,确实具有不平凡的意义。我们在对他们的懿德嘉行肃然起敬的同时,是否也要为史官的慧眼识珠而击节叫好呢?(史世海)
2018.03
01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2018.03
01
“不拿白不拿”心魔当除
南宋诗人周紫芝在《竹坡诗话》中记载:李氏家族有一人为官廉洁,公私分明。一天,此人正在烛光下办理公务,下属送来一封家书,他当即灭掉公家的蜡烛,点燃自家的蜡烛。何有此举?因为在他看来,公与私之间界限分明。微小如烛,都能做到公私财物之间泾渭分明,这不禁让笔者想起来前几天遇到的一件事。下班后,笔者跟一挂职干部去他宿舍,一开门,一股热气袭来。一看,原来有台空调一直开着。问:“白天你在单位上班,宿舍里的空调还开着呀?”这位挂职干部笑笑说:“单位的房子,住几个月就走了,反正电费也不用我交。”看家书不用官烛,公家的空调“不用白不用”,两相对比,其境界高下立判。在现实生活中,“不……白不……”的语境并不少见,比如:“不吃白不吃”,反正是单位埋单,又不是花自己的钱,山珍海味使劲点;“不用白不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现在不用啥时用;“不要白不要”,别人都要了,自己装什么清高;“不拿白不拿”,又不是我一个人拿,大家都拿那就“法不责众”了。从这些“不……白不……”中可以看出:一是“公私有别”,公家的就大手大脚,私人的就锱铢必较;二是从众心理,随波逐流,推波助澜,裹挟其中还面无愧色、振振有词。这两个问题能够在一个语境里显现,并毫无“违和感”,其实有着较强的关联性,不少问题都是从“私”字开口,遇到“盲”开始侥幸,有了“众”便胆大妄为。纵观一些贪腐案例,可以发现其根源都可归结为没有处理好公与私的问题,并且伴随着侥幸心理和从众心态。不少贪官的堕落之路往往都是从一顿“白吃”的饭、一条“白抽”的烟开始的。在“不……白不……”的幌子掩饰下,不少人的防线被打开了缺口,并且还认为自私是人的天性,不光是自己,别人也一样,“天下乌鸦一般黑”,一度不安的心理因此得到合理化归因。以为是“白吃”“白拿”的,殊不知,违反党规党纪乃至国法,吃了、拿了“迟早是要还的”。且看一些大案窝案,众多“当局者”往往就是受“不……白不……”心理驱使,在见利忘义的相互传染中,在利令智昏的争先恐后中,在法不责众的自欺欺人中,共同制造了堕落的悲剧。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写道:“群体中的个人,不过是众多沙粒的一颗,可以被风吹到无论什么地方。”如果不假思索、不辨是非地从众,即使有时意识到是错误的,但觉得“别人都那样”,有那么多人垫背,就会一厢情愿地落入“不……白不……”的思维定式。客观上讲,任何监督都会有空白的地方,任何制度也有其漏洞,从某种程度上讲,“不……白不……”也是一种侥幸心理和投机心态。被这样的心魔控制,一旦遇上了监督的空白、制度的漏洞,便会从蠢蠢欲动演变为难以自持,滑向不归路。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说,真正的共产党人即使在“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他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作为党员干部,要力戒“不……白不……”心理,不仅在“私底下、无人时”慎独,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更要在众人前、大流中反躬自问,不盲从、不跟风、不自欺。(陈军)
2018.03
01
廉洁的三重境界
薛瑄是明代著名学者,亦是一位受人尊敬的廉吏,被誉为光明俊伟的“铁汉公”。久居官场,使薛瑄对廉洁从政有着清醒的认识。他在《从政录》中将官员的廉洁分为三重境界:“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见理明而不妄取,无所为而然,上也;尚名节而不苟取,狷介之士,其次也;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则勉强而然,斯又为次也。”意为明白事理,就不会任意获取礼物;珍惜名誉,就不会随意获取钱物;害怕法律制裁,就不敢轻易获取财物。以史为鉴,品味这“不妄取、不苟取、不敢取”,对今天仍有警醒作用。“不妄取者”是廉洁自律的上乘境界。他们眼光远大,信仰坚定,自律精神强,面对金钱美色的诱惑,以一种发自内心的自觉毫不犹豫地进行抵制。东汉杨震为官清廉,他由荆州刺史赴任东莱太守时,途经昌邑。曾受他举荐的昌邑县令王密为报当年知遇之恩,半夜怀揣重金前去拜见,被杨震拒绝。王密以为他怕让人看见有损名声,便说:“暮夜无人知。”杨震愤然拒绝道:“天知,地知,我知,你知,何谓无知?”杨震果断拒金,是因为他明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进而做到了“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诱惑多并不可怕,关键是要把持住自己。“不苟取者”是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他们因为崇尚名声节操而不随意获取。为了不玷污自己的名声,保持清白的气节,这种人“不食嗟来之食”,狂狷刚正,砭清激浊。春秋时期,宋国有人得到一块稀世宝玉,想把它献给子罕。子罕拒不接受,并说:“你以玉为宝,我以不贪为宝,如果你把玉给我,我们不都失去自己的宝贝了吗?”由此不难看出,把名声、气节等看得比金子还要贵重的人,能够做到“尚名节而不苟取”。“不敢取者”是廉洁自律的一道底线。他们因为熟知法度而循规蹈矩,畏惧法律而不越雷池。据史书记载,明太祖朱元璋一天早朝时问群臣:“天下何人最快乐?”有人说功成名就最快乐,有人说富甲天下最快乐,只有一个大臣说“畏法度者最快乐”。一语惊众人,朱元璋听了大为赞赏,随后委以重任。法律底线不可逾越,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做了违纪违法的事,迟早都要受到追究。一个人懂得法律、敬畏法律,就会知道何事不能干,何事不能碰;就会提高警惕,管住自己,谨慎从事。我们党员干部必须自觉地以党纪国法为准绳,保持对纪律与法律的敬畏之心,做到自觉遵纪守法。“不妄取”者靠觉悟,“不苟取”者保名节,“不敢取”者畏纪法,每个人身上表现出的廉洁境界是不同的,而背后反映的则是其思想境界。要想成为一名受百姓爱戴的好官,仅仅做到“不苟取”和“不敢取”是不够的,还必须在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花力气,不断向“不妄取”的高境界攀登。(钟芳)
2018.03
01
轨道公司召开集体廉政座谈会
  9月28日下午,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党员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会议。会议由轨道公司纪委书记王云贵主持,董事长付庆文、总经理韩春素、公司各党支部书记以及中层正职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首先传达了全市党员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会议精神,王云贵对公司前一阶段的党风廉政建设作了回顾和总结,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座谈会上各党支部书记和中层正职各抒己见,结合自己的工作,就如何做好廉政工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韩春素总经理从反腐倡廉、“三观”、慎用权力、艰苦奋斗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最后,付庆文做了总结发言。  付庆文在总结中指出,公司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带头廉洁从政,严守纪律规矩,端正态度、以身作则,明底线、知敬畏,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从严治党要求全面落在实处。  付庆文强调,公司各党支部党员领导干部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一要认真学习提高素质,二要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三要严于律己严于修身,四要勇于担责敢于负责,五要从严治党,为党增光,把我市的地铁事业做得更好。
2017.09
30
1 34 35 36 3738